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
例稿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08年度除字第4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等除權判決之判決要旨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本文二:
附 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住臺北市信義區
居新北市汐止區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 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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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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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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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2│10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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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3│107年12月31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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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股別:洪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T208
- 發布日期:109-01-06
- 更新日期:109-01-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