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
例稿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4日中華民國109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08年度除字第4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等除權判決之判決要旨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本文二:
附 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江諺承 住基隆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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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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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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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永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港口│107年1月25日 │59,982元 │PD1920348 │ │
│ │限公司江諺│分行 │ │ │ │ │
│ │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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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書記官:李紫君
股別:洪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T208
- 發布日期:109-01-06
- 更新日期:109-01-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