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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09年度除字第3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要旨
109年度除字第3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戴忠儀 住基隆市新豐街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4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 法官 ˉ姚貴美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ˉ湯惠芳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巫佩鍾
基隆二信合作社基隆分社
109年1月5日
50,000元
LM0046222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