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

字型大小: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09年度除字第3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
 
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周美蓁  住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周美蓁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
108年4月11日
200,000元
KQ0766125
2
周美蓁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
108年7月31日
15,400元
KQ0774811
 
 
 
  • 發布日期:109-12-17
  • 更新日期:109-12-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