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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09年度除字第3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
109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周美蓁 住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 發布日期:109-12-17
- 更新日期:109-12-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