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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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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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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09年度除字第4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41號除權判決要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葉素芬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  王人俊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昌明
基二信百福分社
109年7月10日
79,650元
my0801226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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