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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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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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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0年度除字第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基隆東區扶輪社
           設基隆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蘇進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杏馨  住基隆市安樂區
           送達代收人 林富貴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ˉ姚貴美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ˉ湯惠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北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峰)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09年7月31日
 
  89,200元
 
 AM9883144
 
    無
 
 
 
   
  • 發布日期:110-04-12
  • 更新日期:110-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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