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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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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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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威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16日
1,850萬元
KE1377113
支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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