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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30號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
設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之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王文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心甯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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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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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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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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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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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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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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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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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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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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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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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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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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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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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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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142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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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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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8-12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