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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2年度除字第3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郭永興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賴金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
5,770元
D16154086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