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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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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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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除字第3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蕭暐倫即本記消防器材行
           住基隆市七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12年5月13日
2,625元
AQ5445863
 2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12年4月13日
4,200元
AQ5445840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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