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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除字第3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蕭暐倫即本記消防器材行
住基隆市七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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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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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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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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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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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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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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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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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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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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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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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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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544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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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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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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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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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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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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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544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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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