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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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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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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除字第3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調和街
法定代理人 鄭能心  住同上
代 理 人 連麗香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能心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112年5月23日
303萬元
RD7671816
張勝安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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