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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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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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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除字第3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唐永暉  住桃園市平鎮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 數
備考
 ①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604970-1
 1000
 
 ②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627635-9
 1000
 
 ③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635199-9
 1000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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