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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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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4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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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2年度除字第4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志仁  住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184巷1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家福興業有限公司
基隆二信
暖暖分社
112年3月11日
500,000元
0818792
 空白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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