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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除字第4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4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4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基隆區漁會
設基隆市中正區樓
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文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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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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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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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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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期 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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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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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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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發
劉春龍
童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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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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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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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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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環港街5號A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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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