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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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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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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2年度除字第4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蔡貴  住新北市
代 理 人 余東易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昌勝機車行吳金峰
基隆一信安一路分社
(空白)
111年12月31日
20,800元
BAF0326294

 

  • 發布日期:112-11-02
  • 更新日期:112-11-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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