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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除字第3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婷婷 住新北市淡水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關於股數「368」之記載,應更正為「363」。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