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

字型大小: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除字第3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婷婷  住新北市淡水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關於股數「368」之記載,應更正為「363」。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