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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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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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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除字第5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土城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陳瑞美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洪翠凰
111年4月15日
600,000元
E20015932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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