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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除字第5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土城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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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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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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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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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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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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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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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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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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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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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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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翠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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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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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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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01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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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