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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丞榕即日昌五金水電行
住基隆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中華路分社
日昌五金水電行
112年8月
15日
40,816元
GAG0420282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