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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瑋蓮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ˉ洪儀君
附表: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游瑋蓮
瑞芳地區農會
112年6月 30日
30,639元
FA1103694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