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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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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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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1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東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代 理 人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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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除11附表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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