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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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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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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除字第1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賴威勇即全海行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賴威勇即全海行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空白
112年11月1日
300,000元
1200750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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