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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5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除字第1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涂公益 住新北市三重區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511079-3 1 1000股 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0553-1 1 70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