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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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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9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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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1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照  
代 理 人 林浩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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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除1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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