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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1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照
代 理 人 林浩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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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除19附表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