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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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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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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1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睿翔  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睿翔 基隆一信忠二路分社 113年4月 10日 285,719 元 CAG0374303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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