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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1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睿翔 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睿翔 基隆一信忠二路分社 113年4月 10日 285,719 元 CAG037430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