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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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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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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2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藍東奇  住屏東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宏紙器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藍東奇 112年11月30日 198,500元 GAH0614687  2 駿宏紙器有限公司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藍東奇 112年11月30日 234,900元 GAH0614686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15
  • 更新日期:113-08-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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