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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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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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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除字第2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清池  住新北市萬里區石角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清池 金山地區農會   無 113年3月15日  28,000元 FA2206197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20
  • 更新日期:113-08-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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