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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除字第2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清池 住新北市萬里區石角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清池 金山地區農會 無 113年3月15日 28,000元 FA2206197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20
- 更新日期:113-08-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