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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4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2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曾瑞雄 住新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代 理 人 曾麗雲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曾瑞雄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新時潮公司 113年2月 29日 29,900元 PN4448785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8-22
- 更新日期:113-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