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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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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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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除字第2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屏東市
法定代理人 方柏宜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張禮胤  住新北市蘆洲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    法官  ˉ林淑鳳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ˉ白豐瑋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文賢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區分社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8日
3萬1,500元
RM2216885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10
  • 更新日期:113-09-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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