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除字第2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屏東市
法定代理人 方柏宜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張禮胤 住新北市蘆洲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 法官 ˉ林淑鳳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ˉ白豐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10
- 更新日期:113-09-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