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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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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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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2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智偉  住新北市
代 理 人 顏雅慧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賢智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 王智偉 113年2月 27日 11,580元 2259847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12
  • 更新日期:113-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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