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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除字第3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3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3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瑞芳區
法定代理人 曾進春 住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彰化銀行 瑞芳分行 新北市 石碇區公所 112年12月4日 22萬元 KB2202806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09-13
- 更新日期:113-09-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