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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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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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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3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3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3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潘敏慧即立新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詳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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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05
  • 更新日期:113-11-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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