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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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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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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除字第3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新豐鄉
法定代理人  陳建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琴媄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18日
289,800元
MIC1723511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20
  • 更新日期:113-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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