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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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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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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除字第3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羅劍生  住新北市新店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江錦華
110年5月17日
111年6月16日
10萬元
CH NO.378276
2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112年12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10萬元
CH NO.293251
3
江竑緯即竑緯室內裝修工程行
112年12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5萬元
CH NO.29325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28
  • 更新日期:113-11-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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