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4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4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4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4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蔡永正 住桃園市龜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
7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33485-0 1000 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33486-2 1000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29
- 更新日期:113-11-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