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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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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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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除字第3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3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王秋菊即元勤企業行
           住基隆市安樂區
代  理  人 陳竑銘  住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元勤企業行
王秋菊
基隆一信營業部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113年7月5日
12萬5,387元
AAI0693205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1-15
  • 更新日期:114-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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