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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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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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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4年度除字第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曹素銘  住基隆市信義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曹素銘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空白) 113年8月25日 50萬元 YA0194414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13
  • 更新日期:114-02-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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