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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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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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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4年度除字第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明峰  住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42巷2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方忠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空白)
112年7月31日
1萬7,500元
A0588704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03
  • 更新日期:114-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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