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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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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4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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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3年度除字第4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4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4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燕萍    住新北市三重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龍鋒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2日
17萬9,217元
SD7904152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05
  • 更新日期:114-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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