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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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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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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4年度除字第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虞仲雄  住臺北市松山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19
  • 更新日期:114-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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