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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4年度除字第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虞仲雄 住臺北市松山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19
- 更新日期:114-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