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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4年度除字第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0
- 更新日期:114-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