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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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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0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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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4年度除字第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季華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
遠雄人壽
113年9月15日
9,836元
EAH0597566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0
  • 更新日期:114-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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