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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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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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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天114年度除字第1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厚銘  
           住高雄市苓雅區
代  理  人  王棟源    住臺北市中正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1
姚水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3,840元
AL1178984
113年11月30日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21
  • 更新日期:114-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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