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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天114年度除字第1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厚銘
住高雄市苓雅區
代 理 人 王棟源 住臺北市中正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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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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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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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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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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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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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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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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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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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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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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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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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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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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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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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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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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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117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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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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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21
- 更新日期:114-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