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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2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4年度除字第1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適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陳惠怡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清榮 基隆市農會 113年9月30日 92,600元 FA147293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03
- 更新日期:114-06-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