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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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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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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4年度除字第1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俊凱  住臺北市中山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16
  • 更新日期:114-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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