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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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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20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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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4年度除字第2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萬順即東南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付款人
001
東南企業行楊萬順
王華汽車行
民國112年11月6日
168,000元
1203402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2
  • 更新日期:114-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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