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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2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4年度除字第2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萬順即東南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2
- 更新日期:114-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