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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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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6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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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除字第16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徐慧宜  住新北市永和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9月30日
17,100元
RK2232023
支票
2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10月31日
11,550元
RK2232022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7
  • 更新日期:114-09-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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