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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16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4年度除字第16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徐慧宜 住新北市永和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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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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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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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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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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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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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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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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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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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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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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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藥局李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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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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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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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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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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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2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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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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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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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藥局李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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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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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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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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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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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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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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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7
- 更新日期:114-09-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