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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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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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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4年度除字第2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4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民事庭    法官  ˉ王翠芬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書記官ˉ王叙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證券別
01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4,060元
RA2199246
支票
02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7,150元
RA2199247
支票
03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萬5,380元
RA2199236
支票
04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5萬5,670元
RA2199242
支票
05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3萬8,450元
RA2199243
支票
06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1萬7,320元
RA2199244
支票
07
熊米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114年1月31日
27萬4,755元
RA2199245
支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114-10-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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