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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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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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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曉淙  住新北市汐止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玉琴
基隆市農會
109年6月30日
49,098元
FA1452216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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