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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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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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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0年度除字第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6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朱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3日
          民事庭    法官  ˉ李謀榮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3日
                    書記官ˉ鄭又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
發票日
劉書羽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
BAD9900107
新臺幣326,800元
民國108年4月30日
 
           
  • 發布日期:110-06-13
  • 更新日期:110-06-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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